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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苏佩英与董锋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佩英,董锋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614号申请人苏佩英,女,1953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董锋军,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人苏佩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京CT××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万元,并已经依法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佩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董锋军驾驶的现暂扣在北京市房山区××停车场的临时号牌为京CT×ד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三十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