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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高新执字第0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董军、王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11-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董军,王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高新执字第002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朱贵宾,行长。被执行人:董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菊(系董军妻),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董军、王明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2)合高新执字第002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军、王明菊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包XXXXXX号)房产一处,拟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军、王明菊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399号柏林春天X幢XXX室(产权证号:合包XXXXXX号)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峻审判员 李 群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