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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铁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永、范寒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永,范寒巧,韩银业,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铁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永,教师。被告范寒巧,教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银业,农民。被告蒋亚,银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范寒巧、韩银业、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刘学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