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调确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建平、雷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平,雷某,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125号申请人黄建平,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雷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建平、雷某、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4)延鹤人调字第8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彦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建平、雷某、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14日经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雷某欠申请人黄建平所借的本金23万元及利息,雷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申请人黄建平23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雷某及福建南平XX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未还清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时,黄建平即可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