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缑新生诉被告潘孟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新生,潘孟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缑新生,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孟丹,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新生诉被告潘孟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新生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缑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建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