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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缑新生诉被告潘孟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新生,潘孟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缑新生,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孟丹,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新生诉被告潘孟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新生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缑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建玲-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