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鲍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俊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