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国珍等诉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珍,张小林,王国珍、张小林,李军,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王国珍(系死者张仁举之妻),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申请人张小林(系死者张仁举之子),生于1987年12月24日,汉族。被申请人李军,系川JL88**轿车驾驶员,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被申请人李林,系川JL88**轿车车主,男,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申请人王国珍、张小林因张仁举与川JL88**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军位于射洪县沱牌镇花园小区25幢1单元5楼2号的住房一套(未办理房产登记),和扣押被申请人李林所有的川JL88**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死者张仁举购买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沱牌镇滨江路的25幢3单元2楼2号住房一套(未办理房产登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军位于射洪县沱牌镇花园小区25幢1单元5楼2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査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毁损、设定他项权利等。二、对被申请人李林所有的川JL88**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三、对申请人提供的张仁举所有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沱牌镇滨江路的25幢3单元2楼2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管理使用,査封期间不得变卖、赠与、毁损、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立标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