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保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桥与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桥,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019-2号申请人:陈桥,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桥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舒城县河棚农贸商城3#楼404、504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舒城县河棚农贸商城3#楼404、504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