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罗仲好陈国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强,陈国正,罗仲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强。被执行人陈国正。被执行人罗仲好。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永强与被执行人陈国正、罗仲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交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文书,两被执行人应赔偿62687.3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19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罗仲好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TC5**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因物不所值并经降价仍无人竞拍而两次流拍,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荣审 判 员 梁少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子恒第页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