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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