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