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祝永富,江苏兰普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祝永富,江苏兰普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商初字第0040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永富。被告江苏兰普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振兴大道388号。法定代表人祝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江苏兰普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朱培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