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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解放与被告位学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解放,位学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张解放,男,生于1969年6月6日,汉族,住鹿邑县赵村乡。委托代理人郑华俊,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学拥,男,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观堂乡。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解放诉被告位学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解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解放负担。审判长  杨国建审判员  汲留杰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