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正鹏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326号原告宁波江北正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江北正鹏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4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正鹏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41649.9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166.5元,执行费3681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奉执民字第3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