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辉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与邱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邱仁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负责人崔晓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丽华,女,原告单位信贷员。被告邱仁波,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诉被告邱仁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川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邱仁波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