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永海、吴永龙与曹仁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海,吴永龙,曹仁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王永海,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吴永龙,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玲丽,女,住安徽省明光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仁河,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井才,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海、吴永龙诉被告曹仁河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宗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海、吴永龙以被告曹仁河不服明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提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海、吴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海、吴永龙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