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丽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丽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80号原告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洁屏,职务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佐敬,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黄丽容,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丽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理人罗佐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容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27日经原告成功介绍,与海珠区聚德中路212号101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业主黄雪梅签订合同编号为1680081的三方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原告支付人民币柒仟伍佰元中介费。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因黄雪梅觉得被告的贷款手续过于繁锁且放款速度过慢,被告将责任推至原告,买卖一度中止,原告为了更顺利快捷地促成交易,答应从被告中还未支付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中减去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原业主黄雪梅的补偿款,才促成交易继续进行。该房屋交易顺利过户完后,被告本来口头答应于过户当天支付剩余中介费,但之后其又借口年关已近、钱已不多,叫原告理解,承诺年后支付,原告亦应允。但2013年过年后,被告发现原业主黄雪梅仍欠管道煤气费,又将责任推予原告,原告与原业主联系,但原业主一直不予理会,故原告建议被告通过司法途径去起诉原业主,但被告又不接受,一直不予支付剩余之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500元;2、被告支付自合同签订的次日至清付之日止因逾期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总额为本金,每日按0.5%的标准计算,以4500元为限);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原告(经纪方)、被告(买方)与黄雪梅(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订明买卖双方买卖位于海珠区聚德中路212号101房的房屋;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总楼价为758000元;基于经纪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签署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其中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逾期支付的,须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提前终止买卖不影响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的支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影响经纪方向卖方/买方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守约方已支付的,经纪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如确因经纪方过错导致该物业在申请交易登记递件手续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方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纪方应当退还已收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等。诉讼中,原告提供了: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海珠区聚德中路212号101房的产权人是被告,登记时间是2013年1月9日,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是购买,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已过户至被告名下;2、广州华闻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因诉讼支付了500元公告费。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与黄雪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认了被告与黄雪梅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关系,该合同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了上述合同并交易过户,现原告自认被告已缴纳了10500元居间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5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合同签订的次日即2012年9月28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属于自行行使处分权,该意见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总额应以4500元为限。因本案诉讼是被告不履行义务引致,故本案公告费500元应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4500元及违约金(从2012年9月28日计至实际清付上述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之日止,每日按15000元的5‰的标准计算,总额以4500元为限)。二、被告黄丽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华强代理审判员 陈美贤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韵珊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