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丁峰与孟召金、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召金,丁峰,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召金,男,汉族,1952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峰,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召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孟召金因与被上诉人丁峰、一审被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丁峰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孟召金及一审被告宿州市昭金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9日开庭前向上诉人孟召金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在开庭日再次与其委托代理人联系,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孟召金仍拒不到庭,应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上诉人孟召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