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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治安、刘香凤与被告资兴市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安,刘香凤,资兴市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张治安。原告刘香凤。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兴。特别授权。被告资兴市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小华。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安、刘香凤与被告资兴市中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安、刘香凤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安、刘香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安、刘香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治安、刘香凤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