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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吕勇红与丁柳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柳平,吕勇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商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柳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勇红。上诉人丁柳平为与被上诉人吕勇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柳平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柳平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柳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丁柳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