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冉崇江,冉某某与谷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崇江,冉某某,谷科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冉崇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冉某某,男,200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冉某甲,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谷科英,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崇江、冉某某与被告谷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崇江、冉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崇江、冉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崇江,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冉崇江、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