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法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冉崇江,冉某某与谷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崇江,冉某某,谷科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冉崇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冉某某,男,200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冉某甲,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谷科英,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崇江、冉某某与被告谷科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崇江、冉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崇江、冉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崇江,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冉崇江、冉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姝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