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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军,黄金容,李立平,魏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潘军,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黄金容,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李立平,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魏小容,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潘军、黄金容、李立平、魏小容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军与黄金容系再婚夫妻关系,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系申请人黄金容之子、媳。申请人潘军、黄金容于2011年11月5日与四川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02227),购买了座落于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现代国际3号楼1单元第23层1-23-3号房屋,面积84.87平方米。其中房屋总价344,841元,首付104,841元,2011年12月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借款24万元(15年偿还清),现已偿还借款及利息26个月。该房已于2013年7月交付使用,产权证仍在办理中。申请人潘军、黄金容、李立平、魏小容为商品房买卖事宜于2014年2月21日经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座落于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现代国际3号楼1单元第23层1-23-3号房屋(面积84.87平方米,合同编号:2011002227)归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所有;二、申请人潘军、黄金容自愿将上述房产出售给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出售款已付清);三、上述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中支行从2014年2月21日起的按揭款及利息由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偿还;四、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于2019年2月20日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潘军、黄金容和申请人李立平、魏小容各承担一半。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