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高××与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高××,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迟××,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