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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871号原告何某,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夏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