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871号原告何某,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夏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百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