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诉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和郭赵孙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郭赵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诉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李建。被申请人郭赵孙。申请人李建因与被申请人郭赵孙股权转让纠纷,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郭赵孙在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0%股份(人民币100万股金)。申请人并已提供人民币6万元及其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赵孙在江苏中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处持��的10%股份(人民币100万股金),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李建及张恒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