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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宇,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兵,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