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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孙尚军与王宾、胡晓晶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军,王宾,胡晓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孙尚军,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王宾,男,51岁,汉族,个体业主。被告胡晓晶,女,41岁,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尚军与被告王宾、胡晓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