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170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负责人董萍,该公司经理。关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覃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4年2月1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已自动了履行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覃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