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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武海涛、秦全山、李焰林、金光新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武海涛,金光新,李焰林,秦全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人张春红,主任。被告武海涛,男,32岁。被告金光新,男,42岁。被告李焰林,男,40岁。被告秦全山,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被告武海涛、秦全山、李焰林、金光新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崇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