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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瞿五妹与倪云丹、倪云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五妹,倪云丹,倪云斌,倪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瞿五妹,(原石帆镇)朴湖二村。被执行人倪云丹。被执行人倪云斌。被执行人倪宗元。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宗元与案外人林美英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五曲弯巷14号的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本案执行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倪宗元与案外人林美英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虹桥镇五曲弯巷14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0f04733;宗地号:027-002-0767-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