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双与管晓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韩某某,女,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某某,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