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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与被告赵金龙、李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赵金龙,李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滦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凡,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赵金龙。被告李铁。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与被告赵金龙、李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刘福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龙、李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诉称,2012年6月16日,被告赵金龙以消费信贷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临工牌装载机一辆,我原告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李铁向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由于被告赵金龙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导致我原告方为其垫付87628.53元的借款本息。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与贷款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之规定,被告赵金龙不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方扣划原告存款时,原告有权向被告赵金龙追偿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李铁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原告代其偿还银行借款的本息87628.53元及违约金26288.56元。由李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金龙、李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出卖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甲方)、买受方赵金龙(乙方)、担保方李铁(丙方)签订了《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工程机械合同》。协议规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临工牌装载机一辆,机械价款为142200元,机械编号:93002647。乙方就上述车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99000元,期限24个月。甲方为乙方借款提供担保,要求乙方必须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如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实际履行担保额30%的违约金,丙方同意为乙方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向甲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同日,被告赵金龙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签订了《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赵金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从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在该处帐户内扣划被告赵金龙应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息48676.79元,扣划未到期借款本金38951.74元,共计扣划87628.53元,故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工程机械合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扣款证明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与被告赵金龙、李铁签订的《消费信贷分期付款买卖工程机械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对被告赵金龙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贷款提供了担保,由于被告赵金龙违约未偿还贷款,导致原告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即代被告赵金龙还款87628.53元,故该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赵金龙追偿。因被告李铁为被告赵金龙的贷款向原告提供了反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约金,本院确定为按原告实际履行担保额的已到期借款本息的30%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金龙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87628.5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赵金龙给付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违约金1460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李铁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被告赵金龙负担,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578元,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