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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字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庆贺、姜美玉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庆贺,姜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9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郭庆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姜美玉,农民。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二被申请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6月29日违法生育二胎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9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3)第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4250元,并限二被申请执行人30日内缴纳。对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欠缴社会抚养费3425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2013)第6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审判长  李向群审判员  霍树峰审判员  梁仁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