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黄某甲,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黄某乙,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