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徐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徐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萧喻明,总经理。被告徐瑟,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0元,由原告自贡市同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