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梁朝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淑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6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梁某群(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某出租屋,利用带备的作案工具,分别撬锁进入该出租屋的房实施盗窃,共计盗得手表20块(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400元。得手后,盗得手表被二人扔掉,现金由二人分占。破案后,上述款物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袁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其对证人梁某师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证人梁某师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痕迹鉴定书;佛山市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