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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启兵,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