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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3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权利人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107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