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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册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陆兴英与杨正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册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被告杨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原告陆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广东认识后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杨某,现年10岁,随被告在广东某县某某小学读书。婚后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自2007年起原、被告就分居生活,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现分居生活七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监护抚养教育;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0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于2002年10月30日在册亨县者楼镇民政办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现随被告在广东省某县生活,并在当地小学读四年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后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登记结婚)复印件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杨某一直随被告在广东省某县生活并在当地读书,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每月支付一定抚养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跟随被告杨某某生活,原告陆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到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三、原告陆某某有探视杨某的权利,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节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艳露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