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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蒲红健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罗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利川支行)。负责人谭知龙,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罗会江,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工商银行利川支行诉被申请人罗会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工商银行利川支行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工商银行利川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工商银行利川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