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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某,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马海升,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秀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