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立民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杨立聪与戚玉华、戚继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立聪,男,64岁,汉族。上诉人杨立聪因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单纯民事起诉,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诉请的有关费用进行了确认并判决,并驳回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诉请的内容已经生效判决处理,现上诉人又就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杨敏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