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郭海霞故意伤害罪,郭海霞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33号罪犯郭海霞。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4)岳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和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服刑期至二○三○年一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郭海霞自2010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曾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0年11月因私藏现金受到严管并扣考核分4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1年3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5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38.6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好档、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郭海霞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海霞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海霞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