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万传英与株州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传英,株州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传英,女,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州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代表人刘乐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世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万传英因与被上诉人株州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传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传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传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东彪审判员 葛筱立审判员 曾凡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