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昆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盛壮、马旭池、盛双梅、盛双丽与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壮,马旭池,盛双梅,盛双丽,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昆行初字第4-2号原告盛壮,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原告马旭池,女,回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盛双梅,女,回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原告盛双丽,女,回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希林,区长。委托代理人李云晖,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盛壮、马旭池、盛双梅、盛双丽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经本院审查应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慧忠审 判 员 赵柏林代理审判员 白 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