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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张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张春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春兆,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张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孙丁丁已预交),由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