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张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张春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春兆,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张春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孙丁丁已预交),由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