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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耿浩军与张文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浩军,张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64号申请人:耿浩军,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文浩,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耿浩军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文浩驾驶的“苏e023ep”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耿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文浩驾驶的“苏e023ep”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