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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陆建生与宋彦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生,宋彦昌,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陆建生,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彦昌,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743989-8。法定代表人李相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卡,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袁巷上杆村十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9612782-3。法定代表人毕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陆建生与被告宋彦昌,第三人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建生诉称:原告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告系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冲抵协议》,约定以被告名下的奥迪A8L冲抵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欠的工程款160万元,车辆交付原告后,即视为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车辆交付给原告,但被告却迟迟不予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该车辆仍登记在被告名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车牌号为京NY6A**的奥迪A8L轿车为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宋彦昌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冲抵协议存在,车辆已经交付给原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5日的《冲抵协议》作为证据。该《冲抵协议》的甲方为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原告陆建生,约定:“鉴于乙方于2011年至2012年分别用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新厂区主体结构劳务承包合同、凤凰城三期一标段125#、127#主体劳务施工合同、北京冶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新厂区工程主体及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以上所述合同下称《施工合同》)。二、丙方、甲方为关联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施工合同》尚未支付款项中的部分款项抵扣宋彦昌名下的奥迪A8L轿车一辆(车牌号:京NY6A**),具体事项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奥迪车冲抵工程款160万元,在甲乙双方签订完冲抵协议,车辆交给乙方后,即视为甲方依据以上施工合同约定向乙方完成等额工程款的支付。二、此车自2012年8月10日已交给乙方。甲方负责提供车辆所有手续。车牌未过户之前,甲方同意车牌号暂由乙方使用……”该协议落款处甲方法定代表人有“宋彦昌印”。被告和第三人对《冲抵协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经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实,号牌号码为京NY6A**的车辆为奥迪(车辆型号为WAURGB4H),对应发动机号为×××、车辆识别号为×××,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4月7日,该车有查封信息如下:1.2013年10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水号为1131018033302;2.2014年1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流水号1140106007542。同时,该车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抵押日期2011年4月12日。本院认为:现涉诉车辆为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物,若原告认为其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其可提起执行异议。而本案中原告就该车辆提起确权之诉,有违法定程序,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建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春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