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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曾桂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桂元,许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743号申请执行人曾桂元,电话:。被执行人许金山。关于曾桂元与许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万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96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另案正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申请人同意待拍卖后参与分配,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