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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枣阳市某信用社诉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某信用社,陈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枣阳市某信用社被告陈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某信用社与被告陈鹏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某信用社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阳市某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枣阳市某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