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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范卫只票据诈骗、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卫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41号罪犯范卫只,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因犯票据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以(2009)郊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范卫只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执行机关考核认为,罪犯范卫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到课率100%,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出勤率96.8%,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本院审核认为罪犯范卫只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卫只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王 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